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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泉新新业权监督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226633525

万泉新新家园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规则004)

万泉新新家园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表决稿)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积极开展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实施工作,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公共环境和秩序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具体计划、方案、步骤、方法和措施等有决策和实施权,
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中有关业主权利义务的产生、主张、放弃、承担和分配等无决策权。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任期内的工作计划,报业主代表大会批准;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日常工作制度,报业主代表大会批准;
3、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和财务预决算;
4、日常工作以简报形式向业主代表大会汇报,向业主监事会通报;
5、在业主代表大会期间,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6、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中的日常问题;
7、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8、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9、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10、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2、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3、履行委员职责,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工作。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2、主持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
  4、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5、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6、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责
1、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2、根据主任委员的授权主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主任委员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4、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1、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2、参与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参与研究、论证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
4、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5、联系业主,广泛了解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代表大会反映意见和建议;
5、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6、履行业主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聘用专职和临时雇员,但此前聘用人数、人员的职责, 聘用/解聘的程序, 支出总额等聘用计划,应报业主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送业主代表大会备案,同时抄送业主监事会、社区居委会。
  业主委员会应该至少半年作一次日常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报告期内的小区业主的所有的反馈意见, 以及业委会对业主意见的处理和解释, 主要工作内容, 所有的相关的财务情况的报告并附相关的原始支持单据, 简报应送达所有业主, 并送业主代表大会备案,同时抄送业主监事会、社区居委会。
  会议纪要应记录议题、涉及议题的简要事实经过、与会人员名单、与会委员的意见, 最终的会议决议等等, 会议纪要必须经与会人员签字并表明意见。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委员或两名(含两名)以上委员提议以及发生需要由业主委员会讨论、解决的问题时,应当随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工作会议。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须有六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决议、决定须经六名以上委员表决赞成,方能通过。业主委员会决议、决定通过后应将会议纪要送业主代表大会备案、同时抄送业主监事会、社区居委会,并于通过后两日内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布。会议纪要应记录议题、涉及议题的简要事实经过、与会人员名单、与会委员的意见, 最终的会议决议等等, 会议纪要必须经与会人员签字并表明意见。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与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权益存在利害冲突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对于有利害冲突的委员不辞职的,可启动业主代表大会程序,向业主代表大会提出对其停职的请求,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有利害冲突的委员也有权向业主代表大会提出申辩理由和意见,业主代表大会认为该利害冲突不影响其主要工作而未做出停职决定的,该委员继续履行职务,但涉及该利害冲突方面的工作时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累计五次不参加业主临时工作会议的,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规则,具有不作为、不回避、营私舞弊等不称职行为的,可启动业主代表大会程序,向业主代表大会提出对其的停职请求。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对业主大会其他机构、业主代表及业主就物业管理实施工作启动业主代表大会程序而提出的质询,有义务就其涉及部分到业主代表大会接受质询、进行说明解释。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应配合业主监事会的工作。业主委员会会议应通知业主监事会派员参加。业主监事会及监事开展调查工作时,业主委员会及委员应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对于业主监事会和监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业主委员会及委员应在七日内提供,七日内不能提供的,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本规则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委员会、业主可向业主代表大会提交本规则的修改议案,对符合条件的议案,由业主代表大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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