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
4、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况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10%以上业主提议;
2、六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3、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召开;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换届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代表大会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不按第二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业主代表大会主持召开。从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主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日起,业主委员会应停止工作,并在七天内向业主代表大会召集人移交公章、财务资料及有关工作,由业主代表大会代行其职责,直至业主大会选举出新的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业主代表大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的12月份召开,遇有下列情况时,可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1、5%以上业主提议;
2、三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或20%以上的业主代表提议;
第五条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主持的,由五名以上业主代表推举一名业主代表主持。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由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确定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方式如有10%以上业主提出反对时应予改变。
非换届业主大会会议的记票和监票工作由业主监事会和业主代表大会指定的监票小组负责。每一名业主均有权监察书面征求意见的全部过程。
第七条 不论以何种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十五天在本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会议召开的形式、议事内容、会议召开或反馈意见投放的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2、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会议需要的决议事项进行说明;
3、参加会议业主就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4、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做出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5、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做出说明。
第九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向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书面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及相关说明等;
2、在书面征求意见函规定的截止时间,业主监事会和业主代表大会指定的监票小组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
3、业主监事会和业主代表大会指定的监票小组对反馈意见进行统计;
4、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书面征求意见的统计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决议的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5、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做出说明。
第十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时,业主如不能亲自参加,可委派代表出席,委派代表如代表业主投票,应有业主的书面授权。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时,业主本人或授权代表按照征求意见函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不符合函中内容或形式要求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业主委托他人投票的,业主所投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票可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委托的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也可书面授权委托代表代为投票。
第十二条 为公正、公平、公开的目的,采用集体讨论或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或反馈意见的计收、结果的公布等,业主大会召集人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或社区居委会进行现场监督。
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签到簿、出席代表委托书和书面征求意见的所有相关文件由业主监事会妥善保管,所有业主或利害关系人均有权随时要求查看,业主监事会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采用记名的方式投票。以后各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的投票权,按住宅房屋每一平方米一票。(提前一个月与业主约定一种主要的参与联络方式,并以约定的联络方式于约定时间确认送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因联络不上而与业主达不成约定,则确定为其放弃其当次的投票权,这些不能确定能够行使投票权的业主和相关的投票权将在小区公示并从总有效投票权中减除。)
第十四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本物业区域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业主大会决定、决议经参加会议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大会决议经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以下事项,经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投票和机构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业主监事会工作规则》;
(2)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3)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4)业主大会决议认为有必要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决议事项之外的事项,业主大会授权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该等事项包括: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筹集、费用标准、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等;
2、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工作的质疑而又未能满足启动业主大会议决条件的事项;
3、业主、业主监事会提议的对物业管理工作和财务的临时调查和审计事项;
4、对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和业主代表违反工作程序,不作为、不回避或营私舞弊等不称职行为的停职事项;
5、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发生的重大矛盾和冲突事项;
6、其他来不急召开业主大会议决的重大事故和紧急事件;
7、其他不具备启动业主大会条件的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经业主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应在通过后的三日内在本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不少于十四日,并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
第十八条 本规则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委员会、业主可向业主代表大会提交本规则的修改议案,对符合条件的议案,由业主代表大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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