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8j8j.org
   

 

我们的形象大使

首页
子安基金会博客精选
1
万泉新新家园业主论坛
万泉新新希望小学
绿色田园
公益剧场
童话世界
生活小常识
小天使新闻
电池研究院
关于我们

请在如下博客地址发表意见

万泉新新业权监督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226633525
万泉新新家园业主公约(业主规则001)

万泉新新家园业主公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北京市海淀区建委的指导意见,下文中出现的“业主公约”等同于“业主管理规约”。2004年3月通过的万泉新新家园业主公约与本文件无抵触部分条款仍然有效。解释权由万泉新新家园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为维护万泉新新家园物业区域内(以下称“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环境及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约。本公约对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通过必要方式要求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承诺遵守本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物业区域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本物业区域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物业区域的业主,对可分的共有部分按其份额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对于不可分的部分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
第三条 本物业区域因共有物业和共同的物业管理而产生的相关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依法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进行自治管理。
第四条 业主大会设常设机构业主代表大会,下设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和监督机构业主监事会。业主代表大会代表,业主监事会成员有使用社区内公告设施进行公示和发表意见的权力。
第五条 业主大会可授权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有法定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具体实施本物业区域的物业服务。
第六条  本物业区域共有部分的重大修缮、重建、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七条 物业基本情况(本条未填条款待核实后补充)
物业名称:万泉新新家园住宅小区
座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物业区域共有部分是指本物业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不为单个业主拥有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外墙面,大堂,公共门厅、卫生间、走廊、过道、垃圾房、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地下室、楼梯间、变配电系统、照明灯具、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统、供暖系统、空调系统、电视天线系统,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和雨落管等;设置在任何单位内但与其它单位或其它部分共同使用的装置;本物业区域内的市政排水设施、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第三章 业主大会及其机构

第九条 业主大会对本物业区域共有物业具有决策权和处置权,业主大会可就业主共同的物业管理事务和物业权益,代业主行事,必要时可授权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大会的名义进行起诉和应诉。
业主大会做出的决议对业主大会的机构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业主代表大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代行业主大会的职权,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决定对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及其委员、监事和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下设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职责。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业主监事会是业主大会下设的监督机构,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监督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向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四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业主的权利:
1、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权;
2、按设置目的和相关规定使用物业区域共有部分;
3、享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请求权,及亲自或委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参与权;
4、享有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对物业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
6、有权监督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和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有权向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和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有权查阅相关信息资料;
7、有权监督公共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和要求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公开公共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的收支帐目;
8、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
9、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
10、有权根据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状况要求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及时进行修缮并对修缮工作进行监督;
11、有权要求异产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12、 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业主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约约定;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
3、接受业主大会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管理;遵守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公共维修资金,按业主大会批准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5、按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共服务部门制定的标准缴纳水、电、煤气、暖气等能源费用;
6、保护本物业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公共建筑和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修

第十六条 业主应合理使用本物业区域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公共建筑和本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自觉维护本物业区域的整洁、美观和公共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 本物业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和外墙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共用设备;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外墙、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或安装构筑物;
4、侵占或损坏院墙、道路、绿地、园林、围栏和文娱、体育及休闲等共用设施设备;
5、随意堆放、遗撒、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在共有部份或违反规定在自有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7、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
8、私设摊点,开设影响其他业主生活的经营性场所;
9、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开影响建筑物整体外观的门窗;
10、在业主共有部份乱涂乱画;
11、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12、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饲养犬及其他宠物,应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机动车在住宅区域内行驶时应低速行使,主动避让行人,不得鸣笛。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
  机动车和自行车应在专门的地方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施;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出噪音应迅速解除。
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房屋,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物业区域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二条 对有关物业的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
  在必要时,业主应配合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业主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导致该业主利益受到损害,维修人应予以修复或相应赔偿。
第二十三条 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出现危害物业安全、影响外观或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况时,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六章 物业服务的方式和费用的交纳

第二十六条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区域进行服务,须经业主大会总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须有业主大会的授权。所签合同文本需经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区域进行服务期间,业主应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第二十九条 业主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公共维修资金,严禁任何人挪用或不按程序使用公共维修资金。


第七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三十条 挪用或不按程序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的责任人对全体业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约定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表决。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监事会和业主委员会均有使用本社区内公共场所、公告设施进行充分公示的权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协助和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破坏业主的知情权。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委员会、业主可向业主代表大会提交本公约的修改议案,对符合条件的议案,由业主代表大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自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审议通过起正式生效。

 

 

子安基金会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1218713001

 

 

 


万泉绿色和平组织 版权所有 @2006~2008
京ICP备05079587号
电话:82357581 电子邮件:8j@8j8j.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