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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安基金会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1218713001

万泉新新业权监督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226633525

 
万泉新新家园直选办公室发言人答记者问

 

编者说明:

  2007年12月万泉新新家园直选办公室代表接受多位记者的电话采访,现将直选办公室发言人与记者们共同关心的业主代表大会直选问题摘要发表如下:

记 者:万泉新新家园业主代表大会制度是如何创立的?

发言人:

  2005年10月万泉新新家园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发展商秘密签订了关于28号楼东门改造的协议,协议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发展商的侵权行为当时遭到了超过500位业主的联名抗议,并经海淀区建委和市建委认定违法,但此违法行为和后果得不到纠正和补偿。前业主委员会亦无视超过20%以上业主的提议主持召开业主大会解决“28号楼违法协议问题”。

  2007年4月28日(前)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按法律规定在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因此万泉新新家园业主经过充分的民主协商在法定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期间向全体业主提交了万泉新新家园业主大会新制度文件(表决稿),经过志愿者3个月的努力获得了71%业主的签字支持意见。决定用直选方式产生业主代表大会并用间接选举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和监事会。

  万泉新新家园业主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央党校专家的关怀下,和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的指导下完成的一次制度创新。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记 者:直选是如何进行的?

发言人:

  万泉新新家园直选办公室于2007年9月6日成立,并按照万泉新新家园71%业主支持的新的选举办法组织直接选举工作。

  首先业主代表大会代表是由万泉新新家园业主直接选举产生的,在30个自然楼中分别由第一、二、三期分为3个选区,产生了72户业主,(以家庭为单位的代表)并且业主代表按要求公告了业主简历,接受全体业主的记名方式资格审查。业主代表大会直选过程依法书面通知了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并邀请了两名社区老龄协会代表全程监督。

记 者:业主委员会如何产生?

发言人: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是由业主代表大会按差额方式向全体业主推荐的(共16名候选人)11月7日经向全体业主公告,确认资格两周后再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照新的选举办法规定本届业委会委员不得超过11人。

记 者:什么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发言人:

  我国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民主选举制度是从1953年开始的。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选举法只规定基层人大的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县以上(包括县)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代表都由间接选举产生。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1979年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3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实践证明,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民主选举制度,既符合我国的国情,又能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得到较好的实现。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作为一项原则,在我国具体表现为,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市辖区、县、自治县、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万泉新新家园新的选举办法就是根据上述原则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而设计的。大家可参阅我们发表在网站上的选举办法公告。(此选举办法已提交海淀街道办事处和海淀建委。)

记 者:什么是差额选举原则?

发言人:  

  差额选举是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的。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我国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作为一项基本的选举原则,是从1979年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开始实行的。

  具体差额数由本级人大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人数超过差额数,实行直接选举的要经过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按多数人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实行间接选举的则应在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先进行预选。

  差额选举的实施,不仅为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而且也在被选举人的选择上形成了相应的竞争机制,有助于从制度上切实提高选举的民主化程度,也有利于人才的选拔,使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

记 者:什么是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发言人:

  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是贯穿于选举法始终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含义是指选举人选举权利实现的有保障性。选举法在保障选举人选举权利实现方面的具体规定集中体现在:

  1、物质保障。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2、程序保障。选举法在有关选举的一系列程序规定中,同样贯彻了选举权利的保障原则。如,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等规定,为选民和代表切实有效地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提供了具体的程序上的保障。

  3、法纪保障。依照选举法规定,凡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均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制裁,等等。选举权利保障原则在换届选举中的贯彻实施,为我国公民依法实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根据《选举法》的法纪保障原则对阻挠和不按时组织换届选举的责任机构和负责人,业主和业主大会可依法提起诉讼,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 者:什么是秘密选举原则?

发言人:

  秘密选举亦称无记名投票选举,指的是选举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基本特征是,选票上不注明选举人的姓名,选票由选举人亲自填写,而且可以在秘密投票处填写选票,选谁不选谁别人无从知道,并由选举人本人将选票投入特制的票箱。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在进行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或者决定任命时,设秘密写票处。

  秘密选举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民主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实行秘密选举,有助于选民或代表在不受外界干预和影响的情况下,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选举自己信任的人。万泉新新家园业主代表大会的选举表决可以采用记名方式也可采用不记名方式投票。

记 者:谢谢您的回答。祝贺万泉新新家园新制度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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